地鐵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地鐵公司的官方微信公眾號是第一時間發布地鐵相關資訊的社交媒體平臺之一,也是廣大市民獲取通行信息的重要渠道。
當你在微信中搜索公眾號“上海軌道交通”時,如果搜索結果顯示頭像為“
”,微信名為“上海軌道交通”的公眾號,你是否會認為這就是上海地鐵的官方公眾號呢?這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某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依法注冊取得第751192號“
”圖形商標及第37920641號“
”圖文商標。
2017年11月,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以“
”為頭像,于微信平臺注冊了公眾號“上海軌道交通”,提供上海軌道交通、有軌電車、機場聯絡線、市域鐵路、城際鐵路等便民信息的查詢和咨詢服務,此服務同原告S公司所注冊商標的服務類別相同。被告Z公司在該公眾號上發表多篇和軌道交通建設及申通地鐵經營、招聘相關的文章,單篇最高閱讀量3.5萬,文章下方大多附有廣告圖片,廣告內容主要涉及奶粉、別墅銷售、服裝等。
原告S公司認為,被告Z公司冒用近似原告S公司的注冊商標作為公眾號標識,且被告公眾號名為“上海軌道交通”,攀附故意明顯,有“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極易讓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同時會淡化原告S公司所持商標的顯著性,破壞該商標在一般公眾心目中獨特的商業價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Z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S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被告Z公司認為,其使用的頭像由專業人員獨創設計產生,上下結構整體像是列車在軌道上行駛,和原告S公司的注冊商標不存在重疊的地方,公眾不會產生混淆。被告Z公司沒有也無意侵犯原告S公司的商標權益,沒有通過任何手段謀求商業利益,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Z公司將被控侵權標識作為案涉公眾號的圖標,系將被控侵權標識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被告Z公司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方式,系在相同及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S公司案涉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案涉公眾號的提供者或者案涉公眾號與原告S公司之間的關系產生錯誤認識,故應認定構成對原告S公司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Z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1萬元。
該案宣判后,被告Z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楊秋月
松江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一級法官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自媒體賬號的商業價值日益彰顯。自媒體賬號的名稱和標識可以有效傳達該賬號的核心價值,進而實現引流的效果,創造經濟利益。但如賬號名稱、標識圖案的表現形式和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則極易使得用戶產生混淆,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一、不是完全相同的設計,也構成商標侵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即使不是相同的設計,只要構成近似,亦可能侵犯商標權。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使用近似的商標,應當達到容易導致混淆的程度,才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近似商標的判斷,應當以包括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內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商標的整體和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另結合權利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第751192號注冊商標系“
”圖形商標,第37920641號注冊商標雖系圖文組合商標,但其中“
”使用紅色與黑色文字相區別,且置于文字前方,系該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前述“
”商標標識核心顯著要素為“上海地鐵”的英文即“SHANGHAI METRO”兩單詞的首字母“S”“M”組成的圓形圖案。而被控侵權標識使用藍色圓形圖樣為背景,圓形背景內使用“
”與“
”相結合的圖形,其中“
”占比較大且位于背景中央,系被控侵權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不論整體還是主要部分均有明顯相似之處,再結合“
”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可以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第751192號、第37920641號注冊商標在整體上構成近似。
二、相同商品/服務的認定標準和方式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需要和具體的商品和服務相結合,才能體現其作用和價值。因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除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外,還需要符合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使用這一要件。
人民法院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應當兼顧主觀類似和客觀類似的標準,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結合商品和服務的各要素綜合判斷。同時可以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分類進行判斷。
從案涉公眾號的簡介及發布內容看,案涉公眾號主要從事軌道交通相關資訊的發布,與第37920641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中的“運輸信息”“交通信息”構成相同服務,與第75119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中的“地鐵運輸”構成類似服務。
三、自媒體時代,賬號設計應注意這些要點
自媒體時代,是每個人都能成為信息的發布者、“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網絡和自媒體讓每一個社會主體都有了發聲和被看見的機會,但在自由創建賬號、發表個體意見的同時,也要注重對于商標權的保護,在確定公眾號、微博、抖音等自媒體賬號的名稱、標識時,應避免使用和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以免讓公眾造成混淆及侵害商標專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尤其是在涉及公共交通、醫療服務、教育資源等公共服務的領域,首先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和社會責任意識,不得通過蹭熱度、搭便車等方式渾水摸魚,利用社會公共資源為個人引流,造成社會公眾的誤認,甚至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群體利益受損。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軌道交通展消息 2025年4月,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有54個城市開通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線路326條,運營里程10975.8公里,實際開行列車361萬列次,完成客運量28.5億人次,進站量17.0億人次。4月份,客運量環比減少0.3億人次,減少1.0%,同比增加0.9億人次,增加3.3%。4月份全國總運營里程的平均客運強度為0.865萬人次每公里日,環比增加2.1%,同比減少3.5%。本月無新開通線路。 其中,43個城市開通運營地鐵、輕軌線路268條,運營里程9507.8公里,完成客運量27.5億人次,進站量16.3億人次;16個城市開通運營單軌、磁浮、市域快速軌道交通線路25條,運營里程970.7公里,完成客運量8695萬人次,進站量5809萬人次;18個城市開通運營有軌電車、自動導向軌道線路33條,運營里程497.3公里,完成客運量1047萬人次,進站量990萬人次。 相關推薦:軌道交通展展位預訂??軌道交通展免費報名參觀